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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绑架罪入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人员李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2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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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JX161649802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男,1986年7月3日出生,小学文化,山西省沁县人。李某因犯绑架罪,于2012年11月20日被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与其他被告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币10762.50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3日起至2025年12月22日止。2013年11月18日移送监狱执行,2014年1月13日被送入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2日、2018年11月23日两次裁定对李某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一年七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4年5月2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8月7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及我省关于罪犯减刑的有关规定,阳泉第二监狱九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李某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当前考核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三次,并全部履行完财产性判项。综合上述情况,认为李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其提请减刑八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组织对罪犯李某提请减刑案件进行了全面审查,确认李某具备如下条件:1、李某服从法院判决,能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并全部履行完毕(2018年5月28日罪犯家属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的罚没款收据一份;原判决书中载明“原审被告人李某父亲代其交纳赔偿款及补偿款人民币1.5万元”),能认真书写认罪悔罪书;2、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无违规违纪处罚,在年终评审鉴定中2018年评为甲等,2019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3、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成绩均分达到90分以上;4、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出勤率达100%;5、李某属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自上次减刑裁定送达日2018年11月26日起至本次减刑提请之日2020年7月31日止,减刑起始时间已满一年六个月,并获得监狱表扬三次;6、存在“因绑架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种法定从严情形。综上所述,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李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意见。

2020年11月6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进行评审,同时邀请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列席了会议,评审通过拟对该犯提请减刑七个月。评审会后,监狱按规定将提请减刑罪犯有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评审委员会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罪犯李某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刑,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的检察意见。

2020年11月26日,经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李某减刑案进行审议,决定对李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29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李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次减刑后李某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22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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