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数罪并罚被判入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人员俞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3-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GSJYJX161527277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俞某某,男,生于1966年12月25日,汉族,初中文化,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瓜州县。俞某某因犯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于2014年10月24日被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涉恶的贪污款53.18万元、受贿款26.8万元,共计79.98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刑期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30年6月19日止。宣判后,俞某某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判决的定罪量刑。判决生效后,2015年3月9日被送入甘肃省酒泉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3日以(2017)甘09刑更第22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10月19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20年7月10日,服刑人员俞某某所在一监区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俞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俞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俞某某在上次减刑后的时间内,能够积极认罪悔罪,主动联系家属积极退赃,认真书写思想汇报,认真剖析自己犯罪原因以及给国家和社会带来的恶劣影响,服从管理,团结同犯,尊重民警,服从民警安排,积极参与生产,认真劳动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自学法律法规并给同犯进行讲解,主动参加国旗下的宣誓等活动,并现身说法,教育自己,警示他犯;未发生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政治考试100分;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在所从事的服装生产改造中,掌握多种服装生产技能,且主动向新犯传授生产技能,严格遵守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出勤率100%。分别于2017年8月31日、2018年2月1日、2018年8月1日、2019年2月1日、2019年8月1日、2020年2月1日累计表扬六次,且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但是,俞某某系贪污、贿赂罪判处刑罚的原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罪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因此建议依法对俞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
一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部门审核,2020年8月20日,狱政管理科召开减刑假释工作会议,经审核认为,一监区认定俞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俞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管理科的审核意见,于2020年8月30日召开会议进行了评审,同意对俞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的意见,并按照规定于2020年9月1日--9月6日在监狱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检察机关检察审查,酒泉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俞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2020年8月25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俞某某的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了研究,认为俞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俞某某提请减刑五个月。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于2020年8月27日,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办理结果】
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8日作出(2020)甘09刑更第276号刑事裁定,对俞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6月20日起至2029年5月19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