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拉布拉监狱服刑人员 朱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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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61486092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朱某,男,1996年3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人。朱某因犯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1月26日被伊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8月30日至2022年8月29日,2016年9月6日交付新疆哈拉布拉监狱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7月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0月17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哈拉布拉监狱三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朱某在监狱改造期间的表现,认为朱某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自觉遵守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等三课学习,按时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监区组织的文体活动,本减刑周期内先后七次获得季度表扬、两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朱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2020年10月2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议的提请减刑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12月7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朱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对朱某提请的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的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2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据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和朱某减刑案件,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拟同意提请朱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伊犁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2020年12月15日,经伊犁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审查后,作出“朱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12月16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认为朱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有效,作出提请朱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
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伊犁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室。
【案件办理结果】
2021年1月2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朱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