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监狱贩卖毒品服刑人员阿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0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XJJYJX161486052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阿某某,女,1963年11月出生,高中文化,捕前居住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阿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3月27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起止为2016年4月18日至2026年4月17日止。2017年7月4日送入新疆伊犁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8月2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伊犁监狱六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阿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阿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遵守监规监纪,服从监狱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主动学习双语,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与监区文体活动,服从劳动分配,劳动态度端正,确有悔改表现,在本改造周期内先后获得季度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级积极分子两次,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阿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19年8月22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议对阿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9年10月18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阿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的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10月2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对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和阿某某减刑案件评审后,认为阿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拟同意对阿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没有民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2月3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认为阿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有效,作出提请阿某某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月2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后,认为阿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阿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