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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监狱因强奸罪服刑人员桑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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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61486032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桑某,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特克斯县。桑某因犯强奸罪于2017年9月27日经特克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7年5月20日至2025年5月19日。2018年7月10日交付新疆新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6月22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新源监狱六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桑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桑某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区文化活动,服从劳动分配,劳动态度端正,本减刑周期内先后六次获得表扬、一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桑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20年6月2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议对桑某提请减刑的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9月3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六监区认定桑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的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0月4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和桑某减刑案件评审后,作出拟同意提请桑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2020年10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桑某符合首次提请减刑条件,应从严掌握,建议你监对其呈报减刑八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11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桑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桑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并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作出提请桑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1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后,认为桑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桑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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