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诈骗罪被判入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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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JYJX161412770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某镇。张某某因犯诈骗罪,经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8日以(2018)沪0113刑初914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9日止,2019年2月26日交付执行,2019年4月22日移押上海市北新泾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无。前科劣迹情况:无。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全部履行,退赔款三万零一百五十元已全部履行。主要犯罪事实:成某、张某某等人自2016年10月起,经事先预谋,共同出资租赁上海市宝山区某二手车市场,并伙同他人在“58同城”等网站发布虚假的二手车辆出售信息,以低价吸引被害人至上述市场内看车。随后,成某、张某某等人再假意与被害人达成交易,诱骗被害人在载明出售车辆系按揭车辆的合同上签字,并诱骗被害人达成交易,诱骗被害人至明某某处支付车款定金,事后再由经理告知被害人其所购车辆系按揭车辆,促使被害人放弃购车,并以被害人违约为由,扣取被害人已支付的部分钱款,以此牟利。通过上述方式,成某、张某某等人共计骗得被害人钱款共计二十三万余元,并按出资比例将部分赃款分赃化用。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8月26日,北新泾监狱五监区主管民警因罪犯张某某自2019年2月26日入监以来,已达到法定起始时间,且服刑改造中能够遵守监规纪律,完成劳动生产任务,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各项教育活动,共获得监狱表扬两次,财产性判项也已全部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据此对张某某报请减刑立案。经监区审查,由分管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罪犯张某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拟同意立案。”监区将张某某的立案基本情况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开,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2020年8月26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核,认为张某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立案。
监区接到监狱关于张某某减刑立案的审核结果后,及时予以公开,并由监区专职办案民警开始制作该犯报请减刑案卷,由监区长签署监区意见后报各职能科室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待案卷材料制作完毕后,监区于2020年9月16日召开监区集体评议会议,对当月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进行集体评议。与会民警一致讨论通过,同意对张某某报请减刑三个月,并将讨论结果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之后由监区长签署审核意见,案卷材料立卷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2020年9月2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监区报送罪犯减刑、假释案件。经科室审核,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表现较好、能够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但综合张某某犯罪的性质和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情况,将张某某报请减刑幅度调整为减刑二个月,并予以公开,并将案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9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会认定张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采纳刑罚执行科的审核意见,对张某某报请减刑二个月,并将结果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公示结束后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
2020年10月22日,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检沪西执检减(假)提请意[2020]Z700号检察意见书,认为服刑人员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程序合法,并将检察意见予以公开。
2020年11月2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会议听取了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同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请对张某某减刑二个月,并将会议结果予以公开。之后刑罚执行科将张某某减刑案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受理监狱报请罪犯减刑、假释案件。对案件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异议的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1月27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其在服刑中的改造表现,原判刑罚执行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可以减刑。以(2020)沪01刑更第61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张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至2021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