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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诈骗罪被判入四川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周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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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61399402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周某某,女,1948年3月生,小学文化,原户籍地四川省渠县。2011年5月27日因诈骗罪被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所获赃款予以追缴。刑期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22年7月6日止。于2011年6月27日交付四川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先后于2013年11月19日、2015年10月22日经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一年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6日止。

2019年1月11日,因公安机关发现其漏罪被解回再审。2019年12月9日,因诈骗罪经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涉案赃款予以追缴,与2011年5月27日该院刑事判决书确定的周某某所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万元,所获赃款予以追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所获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刑期自2010年7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于2020年7月1日交付四川省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20年8月17日,四川省女子监狱九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周某某减刑案件,情况如下:

1.罪犯申请。2020年8月10日罪犯周某某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法院对其在服刑期间的两次减刑酌情重新考虑裁定。

2.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简称“16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3.改造表现。周某某入监入以来,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因漏罪被数罪并罚后,能服从法院判决,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民警管理,接受教育改造。周某某属在服刑期间被公安机关发现漏罪被数罪并罚的。

4.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周某某五万七千元罚金已全部履行。

综合以上情况,监区研究认为,周某某于服刑期间被公安机关发现漏罪,根据“16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建议依法在其原裁定减去刑期二年七个月之内,对其报请减刑二年五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按照规定在监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报请周某某减刑材料来源合法,资料齐全、完备、规范,适用“16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监区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周某某减刑案件进行评审,会议认为周某某适用“16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作出同意报请服刑人员周某某减刑二年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提出异议。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四川省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周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其适用“16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周某某减刑二年五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审查。监狱将周某某减刑案件报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31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被公安机关发现漏罪,应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二年七个月之内,酌情重新裁定,依法裁定对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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