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监狱罪犯王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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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YJX161373427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王某某,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小学文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13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4年11月13日交付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奎屯监狱执行刑罚。该犯分别于2014年10月28日、2016年9月20日和2018年11月27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至2024年1月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8月2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奎屯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和一次表扬奖励,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8月2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9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会议作出同意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罪犯王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0月3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王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罪犯王某某提请减刑。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案件相关材料一并提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第七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19日,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