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新疆兵团第八师新安监狱因犯运输毒品罪服刑人员周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26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YJX161373409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周某某,男,1978年9月23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因犯运输毒品罪经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4日以(2010)玉中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已履行完毕。2010年7月14日入监执行,2014年11月13日由云南省监狱管理局调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新安监狱服刑改造。2015年9月、2017年12月经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两次裁定共计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至2031年9月19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6月1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安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召开分监区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服刑人员周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周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周某某在上次减刑后二年时间内,能够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保质保量的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属悔改表现突出。周某某判有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周某某此次减刑积极缴纳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累计缴纳二万元,已缴纳完毕。分监区民警集体会议研究认为,周某某在考核期内的改造中表现突出,并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在考核期内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周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2020年6月15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安监狱第一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周某某提请减刑案。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做到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并保质保量的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属悔改表现突出。周某某判有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周某某此次减刑积极缴纳人民币一万七千元,累计缴纳二万元,已缴纳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周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8月3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对相关材料、提请条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周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出具同意监区对周某某提请减刑的审查意见。监狱刑罚执行科将上述材料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9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监狱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时邀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人民检察分院派员列席会议,作出同意提请周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第八师人民检察分院作出“罪犯周某某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呈报减刑”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第八师人民检察分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12月7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周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周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会议审议决定对周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第八师人民检察分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21日,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