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故意伤害罪入山西省沁水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25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SXJJYJX161372479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9年9月出生,初中文化,山西省临汾市人。李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30年7月16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1.改造表现
服刑人员李某某自入监服刑以来,经过监狱的教育管理,能够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和重大损失;能够用实际行动积极赎罪,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严格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考核期内无违规违纪情况发生。李某某劳动岗位为焊锡工,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服刑考核期内出勤率达100%。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项考试成绩均合格,到课率达100%。自2017年9月至2020年4月,受到监狱表扬奖励四次,余557分,普管级。
2.评议审查
2020年5月27日,根据我省有关提请罪犯减刑的规定以及《沁水监狱2020年呈报减刑假释工作方案》,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李某某的一贯表现认为,李某某认罪态度积极,主动配合审判机关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入监改造后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主动接受政治教育和“三课”教育、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国主义”等专项教育活动,同时在劳动改造中,多次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获得监区“劳动能手”奖励。在入监改造的两年八个月时间里先后获得四次表扬。综上所述,服刑人员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监区集体研究认为,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李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会后于2020年5月27日至2020年6月2日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示。
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并将相关资料录入“山西省减刑假释办案平台”。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认为: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20年7月22日,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集体评议,认为李某某符合提请减刑,并在会后于2020年7月23日至2020年7月29日在全监范围内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民警及罪犯对李某某提请减刑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沁水监狱将相关材料报送晋普山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2020年9月25日,晋普山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李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
2020年11月18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决议,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并于会后将减刑案卷报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考虑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次数、原判刑期及生效裁定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狱内消费等情况,于2021年1月18日作出刑事裁定,对李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9年11月16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