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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申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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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JX161372459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申某某,男,1971年10月8日出生,山西省长子县人,小学文化。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4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申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23年2月1日止。2018年9月25日该犯被交付山西省曲沃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在监狱服刑期间,该犯表现情况如下:在认罪悔罪方面,能够真诚认罪悔罪,服从法院的判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性有认识并能深刻反省自己的犯罪根源,具有正确的改造态度,决心接受教训,重树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遵守监规方面,能够服从民警的管理,接受民警的教育,用《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自觉约束自己的言行举止,规范行为养成,入监以来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无扣分。教育改造方面,能够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政治思想考试成绩良好;接受法制、道德、形势、政策等思想教育,阅读各种有益书刊,按规定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进一步提升个人文化素养。劳动改造方面,能够积极参加监区分配的劳动任务,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生产管理和技术指导,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劳动任务。

2020年7月3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山西省曲沃监狱三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申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申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间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及我省关于提请罪犯减刑的有关规定,建议对罪犯申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过监区公示后,2020年8月24日,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认为,监区认定罪犯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申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9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申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2020年11月3日,临汾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申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11月5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申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申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提请罪犯申某某减刑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22日,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综合考虑,裁定对罪犯申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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