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监狱罪犯杨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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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GDJYJX161284109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杨某,男,1986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河南省邓州市人,因犯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杨某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1月2日交付广东省广州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2月24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广州监狱九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杨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杨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3月2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杨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审查。
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杨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杨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3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杨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杨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4月2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杨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杨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杨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决定。
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刑罚执行组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7月24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杨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杨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