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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强奸罪被判入重庆市武陵监狱服刑人员曹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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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CQJYJX161242320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曹某,男,2000年1月17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县,初中文化。曹某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1年8月7日止。2018年12月25日送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2020年7月16日调重庆市武陵监狱。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9月18日,曹某向监区递交减刑申请书,所在监区对其认罪悔罪、政治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进行审核:罪犯曹某入监已有一年以上,2019年9月26日获表扬一次,2020年3月30日获表扬一次,2020年9月9日获表扬一次,合计表扬三次。

2020年9月2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武陵监狱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曹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罪犯曹某在本次考核期间,能真诚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深刻认识其犯罪行为的严重危害性,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能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狱民警的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能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方面,能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听从指挥、服从分配。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曹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20年9月21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曹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10月2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曹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曹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0月2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曹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曹某提请减刑九个月。评审会后通过内网发布、狱内张贴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期间内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武陵监狱于2020年11月5日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驻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服刑人员曹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
    2020年11月9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曹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但综合其剩余刑期等因素,作出提请曹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11日作出刑事裁定,对曹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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