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入重庆市武陵监狱服刑人员吴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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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JX161242307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吴某某,男,1991年3月4日出生于重庆市秀山县,初中文化。吴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刑期自2017年12月13日起至2025年12月12日止。于2018年9月25日送重庆市南川监狱服刑,2020年7月16日调重庆市武陵监狱。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7月27日,吴某某向监区递交减刑申请书,所在监区对其认罪悔罪、政治改造、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方面进行审核:服刑人员吴某某入监已有一年六个月以上,2019年7月26日获表扬一次,2020年1月29日获表扬一次,2020年6月30日获表扬一次,合计获得表扬奖励三次。有证据材料证明罪犯吴某某罚金两千元已缴纳,违法所得4150元已追缴。
2020年8月2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武陵监狱一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吴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服刑人员吴某某在本次考核期间,真诚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积极接受教育改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狱民警的管理,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考试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方面,能端正劳动态度,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已获监狱表扬三次,确有悔改表现且符合减刑条件。吴某某已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建议依法对吴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20年8月2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吴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8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吴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吴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8月2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吴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建议对吴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评审会后通过网上发布、狱内张贴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期间内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武陵监狱于2020年9月5日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驻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服刑人员吴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
2020年9月14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吴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吴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刑事裁定,对吴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