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因数罪并罚被判入长春铁北监狱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3-29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JLJYJX161242125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本,无业,曾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12月26日被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判决生效后投改至吉林省宁江监狱,后于2018年3月20日被长春市公安局九台分局解回。张某某因诈骗罪被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与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吉0104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责令返还赃款人民并十二万元。现在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服刑,入监日期为2018年8月8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建议应当告知罪犯家属财产性判刑执行的相关规定、履行途径和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有关事项。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家庭确有困难无法履行财产性判项,且狱内月均消费额不足二百元的罪犯,可以视为无履行能力。家庭确有困难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由罪犯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由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当地乡镇(街道)负责对困难证明进行核实,并加盖公章。监区联系张某某的家属,并告知减刑相关法律法规,罪犯家属积极配合找到当地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具出证明材料。2020年9月10日,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二监区召开监区罪犯减刑集体评审会议,对张某某的减刑呈报条件及改造表现进行了研究,认为张某某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入监改造后获得表扬4次,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117元,有德惠市同太乡人民政府开具的家庭困难证明。经综合评定监区建议对张某某减刑九个月,将减刑案卷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刑罚执行科经审核认定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间隔和减刑条件、狱内改造表现和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据材料齐全规范,监区提请的减刑幅度适当,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认为张某某系漏罪加刑,诈骗多人,数额巨大,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应下调减刑幅度,建议对张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2020年11月10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张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会后,按照减刑程序要求将减刑信息进行五日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举报信息。公示期满后,报送长春市城郊地区检察院第一巡查部审核。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社会危害大,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未消除,建议调整减刑幅度。2020年12月7日,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会上经研究决定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张某某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向人民法院提请对张某某呈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的建议。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实体条件,审理程序。起始时间、时间间隔符合法律规定,但张某某多次犯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法院进行了调整。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张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