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数罪并罚被判入长春铁北监狱服刑人员王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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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LJYJX161242114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62年1月14日出生,出生于吉林省吉林市,高中文化。2010年6月17日被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因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并十万元,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在服刑于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入监日期为2010年7月21日。2014年8月20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6年12月27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8年11月28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1日实施的《吉林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第五章财产性判刑执行规定第五十一条罪犯在减刑时财产刑判项不足一万元的,应当缴纳三千元以上;财产性判项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五万元的,应当缴纳五千元以上;财产性判项在五万元一上的、不足十万元的,应当缴纳八千元以上;财产性判项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缴纳一万元以上。对未能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下调减刑幅度一个月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罪犯在符合减刑条件后要延长减刑起始、间隔时间三个月以上。对最大限度履行财产刑判项的,减刑幅度可以适当从宽掌握。2020年9月10日,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九监区召开监区罪犯减刑集体评审会议,对王某某的减刑呈报条件及改造表现进行了研究,认为王某某入监以来表现较好,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四次,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426.3元,已执行罚金六千四百元,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一万元,王某某系数罪并罚,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并在2020年7月份呈报减刑,监狱评审委员会从严掌握予以退卷。经综合评监区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减刑案卷报送至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刑罚科认为王某某符合法定减刑间隔和减刑条件、狱内改造表现和确有悔改表现的证明材料齐全规范,监区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但是王某某系数罪并罚,未最大限度履行财产刑,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危害大,犯罪后果严重,建议对王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2020年11月10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参会人员一致同意对王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会后,按照减刑程序要求将减刑信息予以五日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信息。公示期满后,呈报长春市城郊地区检察院第一巡查部审查,检察机关认为王某某系涉毒犯罪,且多次犯罪,主观恶性深,建议调整减刑幅度。2020年12月7日,吉林省长春铁北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经研究决定采纳检察机关意见,对王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2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实体条件和办理程序。起始时间、时间间隔符合法律规定,但王某某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数罪,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大,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法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对张某某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