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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女子监狱服刑人员匡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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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61241121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匡某某,女,1974年8月19日出生,高中文化,常住地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因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8年9月9日被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处罚金10000元。于2018年10月3日交付新疆女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2月26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新疆女子监狱三监区召开监区民警会议,集体评议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经摸排,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服从判决,改造态度端正,服刑期间严格要求自己的言行,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管理规定,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于2018年10月8日缴纳了罚金10000元,本考核周期内先后获得季度表扬3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匡某某提请减刑四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1月6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拟提请减刑四个月的建议,并将材料及审查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月1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审,认为匡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拟同意匡某某提请减刑四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在监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警察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提交至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匡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 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拟提请匡某某减刑四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0年3月30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对匡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匡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有效,作出对匡某某提请减刑四个月的决定。

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乌鲁木齐八家户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新疆女子监狱提请的减刑案件依法审理,认为匡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确有悔改表现,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裁定对匡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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