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监狱服刑人员凯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8-1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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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XJJYJX161241091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凯某某,男,1997年8月出生,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因抢劫罪于2017年10月8日被新疆库尔勒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处罚金5000元,民事赔偿42827.3元,刑期自2017年2月7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于2018年7月10日送至库尔勒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7月26日,依照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2014),库尔勒监狱八监区民警召开会议,评议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凯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凯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对社会、他人、家庭造成的严重危害;认真遵守法律及监规,积极维护民族团结,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学习法律法规,参加思想、文化、技能教育,积极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次改造周期内先后获得季度表扬5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符合减刑条件,但因凯某某财产性判项尚未履行,应当从严掌握,缩减减刑幅度。经研究,建议依法对凯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8月9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对匡某某减刑从严掌握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建议,并将审查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8月2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审,认为凯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拟同意凯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民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凯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凯某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10月9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凯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凯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凯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的决定。
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0月26日,经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凯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凯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