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入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人员杨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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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JXJYJX161233772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杨某某,男,1977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小学文化,无业,家住江西省修水县义宁镇站前路。江西省修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08月25日作出(2016)赣0424刑初227号刑事判决,认定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累犯、毒品再犯),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两千元,继续追缴违法所得。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赣04刑终28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03月03日至2028年09月02日止。于2016年12月02日投入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7月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豫章监狱十五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杨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杨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杨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曾多次违反监规,并于2018年8月受到警告处分一次,因此曾两次被监狱暂缓减刑。后经民警教育,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教育,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本次改造周期内杨某某获得监狱考核表扬六个,监狱警告处分一次。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杨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8月1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据材料提交至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20年8月1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评审委员会认为杨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案件材料送驻监检察室征求意见。
2020年8月19日,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罪犯杨某某呈报减刑程序合法,同意呈报减刑,但杨某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规定应当从严掌握减刑的情形,建议监狱缩减减刑提请幅度十天。且杨某某在本次减刑间隔期内,获得监狱考核表扬六次,虽符合减刑条件,但在考核期内杨某某曾多次违反监规,并因此受到监狱暂缓减刑呈报的处理,检察机关综合其改造表现情况,建议监狱缩减减刑提请幅度一个月,上述共计缩减一个月十天。建议对罪犯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院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2020年8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杨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杨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并采纳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作出提请杨某某减刑七个月二十天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9月30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杨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止日为2028年1月13日。
在杨某某减刑案中,监狱对在考核期内多次违反监规的罪犯给予暂缓减刑呈报的处理,在其认识错误后,积极鼓励服刑人员努力改造,依法保障服刑人员的合法权利,做到及时规范提请减刑并公开各个执法环节,同时采纳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充分发挥了减刑对服刑人员改造的激励作用,也维护了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彰显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