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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明监狱罪犯唐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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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DJYJX161061610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唐某某,男,1986年9月14日出生,湖南省东安县人,小学文化,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5月10日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18年7月3日交付广东省高明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月16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高明监狱一监区二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唐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1月21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1月29日,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经审查,认为罪犯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月2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部门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监察室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经审议,作出同意对罪犯唐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罪犯唐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3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唐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唐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唐某某减刑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4月29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结合该犯剩余刑期,依法裁定对罪犯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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