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川监狱罪犯柳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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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QHJYJX161044610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柳某某,男,1965年10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辽宁省丹东市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广州市铁路运输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五千元,刑期自2010年4月20日至2025年4月19日。2012年6月5日入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该犯分别于2013年10月25日、2016年3月28日、2018年7月18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3月,西川监狱罪犯柳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监狱表扬和二次监狱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奖励。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柳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大队经审查,认为监区对罪犯柳某某的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定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柳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4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大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为罪犯柳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罪犯柳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青海省西宁市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5月25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柳某某减刑案件提请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同意呈报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6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柳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柳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作出同意对罪犯柳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大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3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柳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投身于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罪犯柳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