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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门源监狱因犯诈骗罪服刑人员卢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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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610445124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卢某某,男,1973年10月3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因犯诈骗罪被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自2012年6月25日至2022年6月24日止。2017年6月29日入青海省门源监狱服刑。卢某某于2017年8月15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3月2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门源监狱二监区一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卢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卢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卢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监狱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卢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4月14日,二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一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卢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教育课审查。

5月20日,刑罚执行教育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卢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卢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6月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教育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三名检察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卢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不变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式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6月24日,检察机关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经审查,未发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不当,同意向法院提请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7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卢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卢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决定对卢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监狱刑罚执行教育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7月29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卢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卢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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