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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新监狱因犯抢劫罪服刑人员仁青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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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61044508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仁青某某,男,1987年6月7日出生,西藏自治区贡觉县人,因犯抢劫罪被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28年4月17日止。2015年1月15日入青海省建新监狱服刑。仁青某某于2018年9月28日被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7月21日,建新监狱罪犯仁青某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仁青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仁青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仁青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四次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此建议对仁青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8月6日,监狱刑罚执行大队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仁青某某提请减刑的具体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监区提请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仁青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13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大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认为仁青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对仁青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仁青某某在服刑期间表现较好,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10月6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仁青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仁青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仁青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大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0月20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罪犯仁青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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