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 > 法制工作

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入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人员石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2-03 00:00:00
  •  浏览量:0
  • 案例编号:CQJYJX161032911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石某某,男,1980年12月21日出生,重庆市永川区人,中专文化。石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10日起至2022年2月9日止。于2017年9月20日送至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7月9日,服刑人员石某某向监区递交减刑申请书,所在监区对其认罪悔罪、政治改造、教育改造等方面进行审核:服刑人员石某某入监已有二年十个月,2019年8月6日获表扬一次,2020年2月1日获表扬一次,2020年7月9日获表扬一次,合计表扬三次。

2020年7月1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重庆市渝西监狱三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石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认为:在民警的教育下,石某某能做到认罪悔罪,能自觉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并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身行为;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按时完成课后作业,各项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认真学习生产技术。已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的奖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建议依法对服刑人员石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14日,渝西监狱三监区依照《重庆市监狱办理罪犯减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流程》(渝狱发【2019】34号)第二条之规定,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的石某某拟提请减刑情况在监区范围内公示三日,公示期内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

2020年7月1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会议审核同意,将石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7月22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石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石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7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与会人员一致认为石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石某某提请减刑七个月。评审会后通过狱内张贴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内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渝西监狱于2020年8月7日将公示结果和提请减刑建议移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派驻重庆市渝西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驻狱检察室于2020年8月10日作出“罪犯石某某在改造中确有悔改表现,获得考核等成绩符合规定,符合减刑条件”的检察意见。
    2020年8月10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将减刑建议、评审意见连同驻狱检察室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监狱长办公会认为石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石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渝05刑更2273号刑事裁定,对石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服刑人员石某某于2020年10月9日刑满释放。

相关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