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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五角场监狱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服刑人员刘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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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JX161007173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刘某,男,1985年11月出生,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县。刘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以(2018)沪0110刑初100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8年2月10日至2021年5月9日止。刘某于2019年1月22日交付执行,2019年4月22日移押上海市五角场监狱服刑改造。

犯罪事实:2017年6月至10月间,刘某利用其担任某公司员工的工作便利,通过自己的工作电脑,使用他人的账号、权限登录公司内部网络,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经鉴定,从其电脑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中,有公民手机号码信息和公民身份证号码信息。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刘某自入监以来,共获得监狱表扬两次,现计分考评等级B级。2020年8月9日刘某所在监区,以刘某“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三项教育,努力完成劳役任务,共获得监狱表扬两次,现计分考评等级B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二级,无违纪扣分情况。确有悔改表现,交付执行已满一年五个月,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已全部履行相关财产性判项”,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出减刑立案申请。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立案申请后,对刘某的计分考评、行政奖惩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刘某于2019年1月22日交付执行以来,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能积极参加教育活动,积极参加劳动生产,无违纪扣分情况,确有悔改表现,计分考评等级为B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二级,获得监狱表扬两次,交付执行已满一年五个月。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遂于2020年8月13日同意减刑立案。

2020年8月17日,刘某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对刘某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综合考量其原判刑罚、社会影响、狱内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交付执行期限等情况,经监区集体评议,拟对刘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经监区公示三日,无异议,监区于2020年8月21日将刘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8月2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卷宗材料后认为罪犯刘某符合减刑条件,监区报请减刑幅度时充分考虑了其原判刑罚、狱内表现,社会影响、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拟同意监区对刘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的减刑意见,拟将刘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9月10日,监狱召开2020年第七次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刘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计分考评等级B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二级,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无违纪扣分情况,交付执行已满一年五个月。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量刘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原判刑罚、及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监区对刘某报请减刑的意见,决定对其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为充分体现减刑、假释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开性,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议审核后,监狱对刘某拟报请减刑的意见予以全监狱公示,公示期间监狱没有收到监狱服刑人员及监狱民警的异议意见。

监狱公示期满后,监狱于2020年9月17日将刘某的减刑案卷材料移送上海市沪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20年9月18日出具检察意见书,作出刘某符合减刑条件四个月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的检察意见。

2020年9月2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逐一审议刘某等两名罪犯的减刑假释案卷材料,经审定认为刘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计分考评等级B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二级,共获得监狱表扬两次,无违纪扣分情况,交付执行已满一年五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在案件评审过程中评审刘某报请减刑的幅度时,已经充分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履行及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所以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报请意见,审议决定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监狱长办公会召开后,监狱于2020年10月9日将刘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报请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将相关报请情况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经法定审理程序,2020年10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刘某减刑一案进行裁定,法院认为,刘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原判刑罚等因素,确定裁定幅度,遂以(2020)沪02刑更第911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刘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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