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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费某某、杨某某与市某院、阳煤某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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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ADFDXJLGLD1545043663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1日,费某某与杨某某之女因身体不适,由父母带着到被告阳泉市某医院(简称市某院)就诊,经诊断该院开了一些药物让患儿回家吃药休息。12月6日,患儿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遂又到该院复诊,该院大夫做出了临床诊断,并没有进行相关的理化和X线检查,在没有证据证明患儿感染类型的情况下给予了头孢哌酮静脉输液治疗。12月8日复诊时仅依据家长提供的咳嗽减轻的主诉,便做出了停止输液治疗改为口服治疗的处理。2016年12月11日凌晨,患儿病情突然恶化感觉身体不适,于当天凌晨3点59分送往另一被告阳泉市阳煤某医院(简称阳煤某院)急诊处救诊,初诊为“急性喉炎、喉梗阻”,随后被送往耳鼻喉科进行诊疗,经耳鼻喉科会诊,喉炎诊断不明确,当日值班大夫建议去市某院治疗。4时40分,原告杨某某带着患儿到市某院治疗,但被告知需住院治疗但无床位拒绝收诊,原告遂于5时10分带患儿再次返回阳煤某院就诊,在诊疗过程中,5时14分患儿突然呼吸停止,经抢救无效于2016年12月11日7时40分死亡。

为了进一步查明死因,经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费某系因间质性肺炎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2017年4月11日,经原告二人申请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委托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由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天津津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2017年8月29日,该鉴定中心做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被告市某院未进行血尿常规检查、影像学检查的情况下,给予不规范治疗,并且当天4时40分未进行检查和给予治疗,拒绝患儿收入院治疗的行为存在过错, 该过错与其病情加重乃至死亡存在因果关系,建议承担同等责任,D级(40%-60%);(二)阳煤某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对病史询问不细,未给予血常规、影像学检查的过错,鉴于患方未按照会诊意见治疗而再次就诊市某院的情况,阳煤某医院与死者病情加重乃至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患方父母存在一定过错。

【代理意见】

代理律师做为患方代理人认为,被告市某院未进行必要的检查治疗工作,以床位已满为由拒绝收治患儿的行为存在过错,该行为过错也直接导致了患儿的病情加重乃至死亡,该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被告阳煤某院在诊疗过程存在过错,与患儿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2017年12月27日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市某院在此次纠纷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病情加重乃至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阳煤某院进行了抢救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但在诊疗过程中对病史询问不细,未给予血常规、影像学检查,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二人存在对患儿病情观察不细、叙述不清,未按医嘱进行进一步治疗贻误病情,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后阳煤某院以自己虽然有过错,但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不构成侵权为由,向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阳煤某院以当时的医疗水平未进行常规性检查,属未尽到诊疗义务的行为,存在过错责任,对患者未能及时就医造成一定损害,一审法院认定支付10%的费用并无不当,于2018年5月2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一审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市某院在此次纠纷存在过错,该过错与患儿病情加重乃至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阳煤某院进行了抢救尽到了合理的诊疗义务,但在诊疗过程中对病史询问不细,未给予血常规、影像学检查,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二人存在对患儿病情观察不细、叙述不清,未按医嘱进行进一步治疗贻误病情,存在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判决因患儿费某死亡导致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687.2元,由被告市某院赔偿60%计360412.32元,被告阳煤某院赔偿10%计60068.72元,其余30%计180206.16元由原告费某某、杨某某自行承担。

二审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阳煤某院以当时的医疗水平未进行常规性检查,属未尽到诊疗义务的行为,存在过错责任,对患者未能及时就医造成一定损害,一审法院认定支付10%的费用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医患纠纷。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责任的构成需要同时具备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和因果关系四个要件,缺一不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第三方出具鉴定意见书后,认为当事人一方确实存在过错但与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此时是否应当认定该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服务,造成患者伤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二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本案患者就是在听取值班大夫的口头建议换院治疗而延缓了治疗时间,属于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过错,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结语和建议】

医患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是目前比较普遍的案件,由于特殊的专业性,患者和医疗机构在举证方面存在明显的难易区别。为此在进行相关纠纷案件代理时,要积极向医疗机构收集必要的证据,同时及时向第三方鉴定机构作出相关鉴定意见,这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最终的判决都是至关重要的。

同时我们要详细研读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当事双方的责任承担方式和责任划分比例,依照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提出代理意见,最终挽回或争取当事人应得的损失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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