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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入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人员三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3-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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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GSJYJX161000944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三某,女,1966年3月6日出生,四川省马尔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捕前无业,家住四川省马尔康县马尔康镇达萨街。1998年6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6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12年11月2日因贩卖、运输毒品、持有假币罪经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兰法刑二初字第030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罚金一万元(已履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未履行)。三某上诉后,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13日以(2013)甘刑二终字第24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1月13日交付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7日裁定减刑六个月,于2018年6月15日裁定减刑五个月(刑期自2010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月24日止)。现在甘肃省女子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3月11日,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以下称《法释》)《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一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三某提请减刑一案。综合三某的表现认为:三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罪悔罪,在思想上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和家庭带来的危害;遵守监规,能够按照《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改造方向明确,改造态度积极;积极参加思想课学习,观看政治新闻。积极参加文化学习,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技术学习,“三课”成绩合格。劳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服从分配,遵守工具定置管理规定。三某自2018年4月至2020年1月获得表扬奖励三次,累计积分1986分,折合奖励后余分186分。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可以为其提请减刑。

三某截止此次报刑前距上次减刑裁定执行时间一年七个月,已达到法定减刑时间间隔的条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减刑。鉴于此,民警认为三某确有悔改表现,且表现比较好;监区集体会议认为,三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三某毒品累犯、再犯等从严条件,建议依法对三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狱政管理科审查。

2020年4月6日狱政管理科科务会认为:监区认定三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距离上次减刑的执行时间及从严掌控的程度均符合《法释》法定条件,减刑建议经过了监区集体讨论,对三某提请减刑建议适当,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同时结合三某的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等各方面因素,狱政科建议三某减刑五个月,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4月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狱政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做出同意提请三某减刑五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送甘肃省兰州市大沙坪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甘肃省兰州市大沙坪人民检察院做出“罪犯三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议审定。

2020年4月20日,监狱长办公会对三某减刑五个月的建议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三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三某减刑的决定。监狱狱政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将相关材料通过办案平台送交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甘肃省兰州市大沙坪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三某自上次减刑后,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同时三某能认真遵守《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及监狱的各项监规制度,无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发生。劳动态度端正,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综合上述表现,认定三某确有悔改表现,结合三某的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30日作出(2020)甘01刑更第489号刑事裁定书,依法裁定对三某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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