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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于田监狱服刑人员艾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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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609850861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艾某某,男, 1986年1月5日出生于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艾某某因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9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于2015年2月3日送至于田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2018年5月18日,经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7月2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于田监狱一监区召开监区干警会议,集体评议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艾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艾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改造任务,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已缴纳罚金一万五千元,本考核周期内先后获得季度表扬六次、被评为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艾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监区干警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8月27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将审查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20年9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审,评审委员会认为艾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拟同意对艾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干警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经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艾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对艾某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10月12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艾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艾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对艾某某减刑八个月建议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卡尔汉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1月26日,经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艾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艾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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