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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监狱服刑人员吾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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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609850742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吾某,男,1961年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因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于2017年5月10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刑期自2016年10月8日起至2021年10月7日止。于2018年1月16日送至新源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6月13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新源监狱五监区干警召开会议,集体评议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吾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吾某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监区文化活动;在监狱服刑期间能够服从劳动分配,劳动态度端正,本减刑周期内先后获得八次表扬、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因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予以从严,建议对吾某提请减刑七个月。

2020年6月2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监区干警集体评议会议对吾某提请减刑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9月3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五监区认定吾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对吾某提请的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0月4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对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和吾某减刑案件评审后,作出拟同意提请吾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收到监狱干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驻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

2020年10月20日,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我院暂未发现吾某有不符合提请减刑的情形,同意你监对其呈报减刑7个月”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提交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11月1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吾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吾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对吾某减去有期徒刑7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新疆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1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后,认为吾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吾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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