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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监狱服刑人员安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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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60985052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安某某,女,1973年12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捕前无业,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留县。因诈骗罪于2017年6月27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巩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20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止。于2018年7月10日送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8月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伊犁监狱八监区召开全体干警会议,集体评议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安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安某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能够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服从干警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学习态度端正,认真完成作业,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劳动分配,较好地完成干警布置的各项任务,先后多次揭发他犯违规违纪,表现突出,多次受到加分奖励,本考核周期内先后获得表扬3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予以从严,建议依法对安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2020年8月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监区干警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8月10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安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建议,并将审查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20年8月1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经评审,认为安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拟同意提请安某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干警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经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作出“安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财产性未履行应从严” 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安某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9月20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认为安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安某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建议的决定。

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1月16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后,认为安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安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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