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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曹某某假释案

  • 案例时间:2021-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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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JXJYJX160972907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曹某某,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江西省宜春市人,因犯抢夺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于 2011年10月9日以(2011)温瑞刑初字第 124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交9000元),共同退赔人民币20万元。服刑期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14年6月30日、2017年3月30日、2018年12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二十天、六个月和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5月12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0月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江西省豫章监狱五监区启动该犯假释案,综合罪犯曹某某服刑期间的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2018年9月至2020年8月期间共获得监狱考核表扬5次,通过审查该犯父母与被害人达成的谅解书公证材料,说明该犯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监狱罪犯改造与评估中心出具该犯的出监社会危害性评估报告,认为该犯出监社会危害性程度低,符合假释条件。

2020年10月9日,监区全体民警经研究决定,同意对该犯呈报假释,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10月22日,该犯户籍所在地宜春市袁州区司法局通过调查走访后研究决定:建议对该犯适用社区矫正,并出具了同意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书。

监狱刑罚执行科通过阅档、核实该犯家庭情况,认为监区认定的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该犯假释建议适当,于2020年11月9日通过科务会议研究,同意提请该犯假释,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11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曹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有关该犯假释提出异议的意见。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拟提请犯曹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抄告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11月26日,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了同意该犯假释的检察审查意见书说明。

2020年11月27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研究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曹某某假释的决定。

监狱刑罚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把相关材料呈报至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案卷并立案后,于2020年12月17日对该犯假释一案进行开庭审理,核实相关情况。经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核实案卷证明材料属实,该犯家庭困难,且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本次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适用假释,社会效果明显。经审判庭合议,以(2020)赣01刑更7944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罪犯该犯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22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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