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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沈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8-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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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HJYJX160921257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沈某,男,1989年4月11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因犯诈骗罪,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以(2017)沪0104刑初8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2月8日以(2017)沪01刑终2140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6年1月5日起至2027年1月4日止,2018年3月13日交付执行,2018年5月21日移押北新泾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刑罚变动情况:无。

前科劣迹情况:无。

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全部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0万余元已全部履行完毕。

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底,沈某从潘某处得知,潘某任职的某网站有通过网络广告推广流量获利的途径,遂起意通过域名、流量劫持等方式非法牟利。嗣后,沈某通过潘某注册用户,并通过他人获取过滤服务器权限。通过非法方式,当用户通过电子商务公司的交易网页下单购物时,各电商误认为这些交易与某网站推广有关,待订单交易成功后,各电商将本应支付给其他真实推广平台网站的返利费用和终端消费客户直接购买无需支付的推广费用全部支付给某网站,某网站再根据协议将其中70%左右费用交与沈某。至案发,沈某等人通过上述方式骗取易迅网、一号店等电商的推广返利费共计270万余元。

【案件办理过程】

依据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沪高法〔2018〕110号)第一条规定“对罪犯减刑、假释,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贯彻惩罚、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坚持有利于刑罚有效执行,有利于罪犯改过自新,有利于维护监管秩序,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的原则。”

北新泾监狱一监区罪犯沈某,入监日期2018年3月18日,现刑满日期2027年1月4日,沈某自入监以来,民警根据他的实际情况,帮助他制定了详细的改造计划,沈某明白了当今社会不仅要学法、懂法,更要守法;同时民警也通过亲情帮教,主动联系沈某家人,其家人也尽力帮助其对被害单位履行了退赔违法所得,帮助沈某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

沈某自入监以来,共获得监狱表扬四次,认罪悔罪等级二级,计分考评等级B级。依据上海市《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实施细则(试行)》(沪高法〔2018〕110号)文规定,沈某已符合减刑条件。

2020年7月27日,北新泾监狱一监区主管民警对罪犯沈某报请减刑立案,经监区审查,由分管副监区长签署审查意见,意见认为:“罪犯沈某计分考评、奖惩情况属实,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改造表现较好,拟同意立案”,监区将罪犯沈某的立案基本情况在监区范围内予以公开,监区将立案材料报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沈某符合减刑条件,同意减刑立案。

监区接到监狱关于罪犯沈某减刑立案的审查结果后,由监区专职办案民警开始搜集和制作沈某报请减刑案卷的证据材料。监区于2020年8月1日召开监区集体评议会议,对罪犯沈某报请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与会民警一致讨论通过,同意对罪犯沈某报请减刑,讨论结果公示三天,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由监区长签署审核意见,案卷材料立卷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核。

2020年8月17日,监狱刑罚执行科召开科务会,讨论监区报送罪犯减刑案,经科室讨论,认为罪犯沈某在服刑期间改造表现较好,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报请对罪犯沈某予以减刑的建议,并予以公开,将案卷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8月1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评审会认定罪犯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同意对沈某报请减刑,并将结果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公示结束后将案件移送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意见。

2020年9月10日,上海市沪西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书,认为罪犯沈某虽符合法定减刑基本条件,但获得表扬次数较少,故减刑幅度不宜过大。综合其服刑时间、狱内表现以及获得的表扬次数,建议对沈某本次的减刑幅度从严控制在四个月以下,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并将检察意见向全体罪犯公开。

2020年9月21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听取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关于报请罪犯减刑、假释的情况汇报。会议决定,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同意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报请对罪犯沈某依法减刑,并将会议结果公开。由监狱将罪犯沈某减刑案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报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受理监狱报请罪犯沈某减刑案件,对案件受理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0月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沈某减刑案进行宣判。法院认为,罪犯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其犯罪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等因素,以(2020)沪01刑更57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罪犯沈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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