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监狱罪犯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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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SJYJX160862324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李某某,男,1952年2月1日出生,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4日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4年11月6日交付陕西省渭南监狱执行刑罚。该犯于2018年5月3日被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18年5月3日起至2040年5月2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9月10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陕渭南监狱十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李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检察意见,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李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李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0月21日,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李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参加劳动,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罪犯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