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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抢劫罪被判入四川省巴中监狱服刑人员朱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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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CJYJX160826213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朱某,男,1997年3月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农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因犯抢劫罪,2017年5月9日被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2月10日起至2027年8月9日止,2017年5月24日交付四川省巴中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无刑罚变动。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20年7月9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巴中监狱五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朱某减刑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朱某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五个。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罚金一万元已全部履行。

3.认罪悔罪评定。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朱某从政治、监管、文化、教育、劳动五大改造及财产刑的执行情况六个方面共计二十九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量化得分91分,评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以上情况,朱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报请减刑七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的朱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报请朱某减刑七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的评审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四川省巴中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朱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朱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报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朱某减刑七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并予以公开,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巴中市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审查。监狱将朱某减刑案件报请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9月25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服刑人员朱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裁定对朱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7年1月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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