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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为石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提供法律援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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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AADFDHNXLGLD1545038964
  • 案例类型:律师代理、辩护成功的诉讼案例
【案情简介】

石某,女,四川省岳池县人,育有一女一子,案发前与丈夫杨某在岳池县城务工,住在某出租屋。2014年11月09日凌晨,杨某喝酒后回家吵闹,与石某发生纠纷并抓扯,在抓扯过程中,杨某被石某用刀刺伤,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石某随后被岳池县公安局刑拘,其案件由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以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因本案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且石某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聘请辩护律师,本案由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给苟占芳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到广安市人民检察院查阅了案件卷宗,并多次到看守所会见石某。第一次会见石某的过程并不轻松,石某双眼红肿、面容憔悴,见到律师后更是泣不成声、言不成句,这不由让律师开始关注起案件背后的故事和石某的犯罪动机。同为女性,律师虽然被石某恸哭的情绪所感染,但仍保持专业的态度,为其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一边抚慰其情绪一边耐心听她讲述案件经过。石某哽咽着断断续续的讲述完了案发始末,她一直表示并没有想伤害或者杀死杨某,她宁愿死的是自己,讲述持续了两个多小时。后来,经过律师几次会见及反复查阅、挖掘案件材料,基本还原了本案的真相。

杨某平时看着老实,但在饮酒后性情大变,经常对其妻子石某实施家庭暴力,石某为了孩子忍气吞声多年。案发当天,杨某又外出喝酒至凌晨才醉醺醺地回到出租屋,杨某到家后不顾夜深人静,他人已眠,大力拉动卷帘门,石某担心其影响邻居,就让其小声点,杨某遂与其发生些许口角,后经邻居劝解而平息。随后,杨某进屋翻找手机充电器时再次与石某争吵,继而发生抓打。抓打过程中,石某顺手拿起平时削水果的刀子欲自杀,称自己不想活了,杨某将石某摁在床上并用拳头暴打头部,并将石某手指咬伤,石某面对杨某的暴打毫无还手之力,慌乱中,石某趁杨某转身之际,将水果刀刺向了杨某的右后腰部,见杨某被刺伤流血,石某立即出门向邻居求助,并与邻居一道将杨某送进医院抢救。案发后,石某也一直忙着在家里找银行卡、凑集资金、到医院交费,尽全力想办法挽救杨某的生命。医院工作人员报警后,警察将石某带走,关进了看守所,被收押的石某在看守所仍时刻担心着杨某的生命状况,以为杨某还在医院接受治疗,直到杨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几天后,在看守所的石某才得知杨某已死亡的消息,此后的几天,石某几乎都是以泪洗面,粒米未进,身体日渐消瘦。

【代理意见】

一、石某的行为能否认定自首?

辩护人接到该案件后,一直反复查阅该案卷宗,在石某的多次供述及公安局出示的到案情况说明中均没有提到石某到案的具体细节。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与承办该案的检察官就石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曾交流过意见。检察机关为了本案的公正处理,也去核实过,石某的确没有主动报案,也没有委托报案,因此最后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没有认定石某有自首情形。

但是,在庭审中,面对辩护人的发问,石某供述了一个以前多次会见均没有提到的细节,她供述的原话是:“是我将整个情况告诉了医生和护士,隔了几个小时,我看到警察第一次来时,我就自己走上去给警察说的,警察叫我明天到警察局去。天亮时警察又来了一次,就把我带去警察局,没有使用手铐。”辩护人认为,关于“自动投案”的认定,其立法本意是体现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石某在本案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立法本意。在事发时,其没有因为害怕承受刑事处罚而放弃救治杨某,而是找人一起帮忙送去医院;在明知医务人员会报警的情况下仍告知实情,没丝毫隐瞒自己的犯罪行为;在派出所警察来了后,更主动上前如实告知案发时的情况,警察让其天亮了去一趟派出所,也完全配合;在此之后,石某多次往返于医院与家中,都没有丝毫潜逃的意图和行为表现,在警察到来后,还配合警察一起到公安局并如实供述了整个案发经过。以上行为完全能体现出其主动性和自愿性,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观点,并作出了如下认定:石某案发后送受害人抢救过程中,能主动对了解案情的民警表明自己加害人的身份并如实陈述案情,后在警察传唤过程中也无任何逃避行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接受处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视为自首,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二、杨某对石某的长期家暴及案发时的家暴行为能够被认定?

家庭暴力,一直以来都是造成家庭伤害案件发生的重要诱因。有受暴者被虐致伤致死的(如北京董珊珊案),有受暴者反抗杀害施暴人的(如四川李彦案)。很多时候因为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施暴人的过错。有幸的是本案办案机关从多方面搜集了石某被杨某长期家暴的证据。辩护人认为,有杨某的哥哥、姐姐、邻居、子女、居委会基层干部等人的证人证言,均能证实杨某经常酗酒后打骂石某,同时,也有证据证明案发时杨某对石某的暴力行为同样起因于杨某的酗酒;本案的发生系家庭纠纷,并非石某事先预谋,是因杨某饮酒后打骂石某,导致双方发生抓扯,之后杨某对石某施以暴力,导致石某慌乱中将手中本欲自杀的水果刀刺向了杨某并致其死亡,本案的发生,杨某具有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裁判文书】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案件起因系家庭纠纷,且被害人对纠纷发生有一定过错,且被告人石某案发后积极施救,对其酌定从轻处罚。

【案例评析】

长期家庭暴力构成重大过错应当如何认定?

第一,长期家庭暴力应当有证据证明。本案中,有杨某的哥哥、姐姐、邻居、子女、居委会基层干部等人的证人证言,均能证实杨某经常酗酒后打骂石某,证据确实充分。特别在刑事案件中,证据多由侦查机关搜集形成,在案件进入审判阶段以前,若侦查机关没有搜集相关证据,作为辩护人应当向侦查机关或审查起诉机关提出调取相关证据的申请,这样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二,长期家庭暴力的原因应当查清,若由于受到家庭暴力人的过错或引诱导致,由于实施暴力人的精神问题导致应当作出区分认定其过错大小。

第三,长期家庭暴力的程度如何,长期家庭暴力轻微暴力与严重暴力应当区分,若达到危及重大健康或生命安全的程度,对于受到暴力一方的反击行为应考虑能否认定为具有防卫性质的行为或正当防卫。

【结语和建议】

本案使我们思考良多。一个长期受到家庭暴力的女性,在面对一个醉酒后对自己肆无忌惮实施暴力的丈夫,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我认为是公权力介入的时间出了问题,早在家人、邻居发现家庭暴力的事实之时,早在妻子因家庭暴力就医之时就应当有公权力的介入。至于介入的形式、成本有待讨论。但可以确定,若能尽早介入,很可能不会发生本案的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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