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因犯盗窃罪服刑人员王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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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XJJYJX160765469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王某某,男,1987年11月28日出生,小学文化,山西省榆社县人。王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22日起至2020年10月21日止。2018年7月18日移送监狱执行,2018年9月25日被调入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服刑人员王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当前考核期间,获得监狱表扬两次,并全部履行完财产性判项。
2020年5月7日,阳泉第二监狱八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王某某减刑案件。会议综合王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王某某在监狱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王某某提请减刑二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在收到八监区报送的王某某减刑案卷材料后,进行了详细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王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意见。随即将王某某提请减刑材料移送人民检察院进行同步监督后,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6月28日,监狱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对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进行评审,同时邀请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列席了会议。通过评审,会议同意拟对王某某提请减刑二个月。会后,监狱按规定将提请减刑罪犯有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评审委员会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院作出“经审查,我院认为,该犯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积极履行财产刑,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之规定,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的检察意见。
2020年7月8日,经山西省阳泉第二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对王某某减刑案进行审议,决定对王某某提请减刑二个月。
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经审理,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6日做出刑事裁定,对王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刑罚执行,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20年8月2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