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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入山西省忻州监狱服刑人员李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2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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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JX160765448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李某某,男,1981年8月3日出生,初中文化,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人。2017年11月6日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6年12月18日至2022年12月17日止。2018年6月6日交付执行,2018年8月25日送忻州监狱二监区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在监狱服刑期间,李某某能够服从法院判决,承认犯罪事实,接受法律制裁,愿意在这特殊学校里认罪悔罪赎罪,从思想上深挖犯罪根源,清醒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侵犯了被害人生命安全,使自己身陷囹圄;在改造期间李某某能够主动学法,认真遵法,严格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自己,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道德想、心理健康、文化知识、职业技术等教育,学习态度端正,按时完成作业,取得了政治93分,技术90分的好成绩;能够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劳动和创模小组活动,协同互监组成员共同进步,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期间共获监狱表扬三次,结余考核积分28分,符合提请减刑的法定条件。

经过罪犯小组评议、交叉评议,初步提出拟提请减刑罪犯名单。经监区民警集体合议,参会人员一致认为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减刑九个月。会后,李某某所在监区对合议结果予以公示,并将相关材料及意见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收到减刑材料后,将基本情况书面告知驻监检察室,并随时做好查阅复制减刑材料的准备。刑罚执行科仔细审查李某某的减刑材料,发现李某某在2015年5月因故被行政拘留两日,本着严格把关的减刑准则,出具意见报告,建议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审查后,提请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20年7月3日,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邀请检察院人员参加,集体评议后形成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成员及驻监检察室主任一致同意刑罚执行科对李某某的提请减刑意见,即提请减刑八个月,并予以公示,公示期间监狱未收到举报情况,驻监检察室无异议。

2020年7月10日,经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同意对李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会后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忻州监狱办理李某某减刑案件,坚持“四级公示”制度,并全程留痕;检察院全程跟踪监督,不留死角。

【案件办理结果】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某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对李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2年4月17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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