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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入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人员梅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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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JJYJX160765436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梅某某,男,2000年5月28日岀生,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绛县,因故意伤害罪被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4日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6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23日止。于2017年9月27日送山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在2017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梅某某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改造,主动向民警汇报思想改造情况。在劳动中积极肯干,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努力提高思想认识和文化技术知识。

2020年6月9日经梅某某所在监区民警集体合议,认为梅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梅某某在提请减刑前的刑罚执行期间曾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及山西省有关罪犯减刑假释工作的规定,在严格准确规范执法的前提下,对其提请减刑幅度可适当放宽。经集体合议,建议对梅某某提请减刑一年。会后,经监区长审核后报刑罚执行科审查。

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罪犯梅某某在日常考核中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材料来源合法,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幅度适当,监区呈报的减刑材料齐全、完备、规范。审查后于2020年7月29日出具审查意见,提交所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予以评审。

2020年7月31日,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召开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列席监督。经参会人员审阅有关材料和讨论,一致同意刑罚执行科审查意见,建议对梅某某提请减刑一年。评审会后,未成年犯管教所按规定对提请减刑罪犯有关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异议。公示期满后,将减刑材料及评审委员会减刑建议送西峪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同步监督,检察机关对梅某某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

2020年8月27日,经未成年犯管教所所长办公会议审议,认为梅某某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决定提请减刑一年。

会后,刑罚执行科将梅某某减刑建议及案卷材料报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相关材料副本抄送检察机关。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9月25日,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对梅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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