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监狱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服刑人员张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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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FJJYJX160733650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某,男,一九七七年六月二十三日出生于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初中文化。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6)闽08刑初30号刑事判决,因犯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作出(2018)闽刑终111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送我狱服刑改造。刑期执行至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现属于宽管管理级罪犯。原在三监区九分监区服刑。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7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福建龙岩监狱九分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张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张某某服刑期间,获得表扬三次,此次履行财产刑六万元,财产刑履行完毕。且在考核期内表现较好,无违规扣分情况,分监区综合考虑该犯罪行,认为张某某在考核期内积极改造,一贯表现良好,建议依法对罪犯张某某提请减刑。
三监区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九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办进行审查。经审查,监狱刑罚执行办认为,三监区认定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对于张某某财产刑履行较少问题,与法院、检察院沟通后,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五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检察机关进行审阅,十个工作日后,提交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办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张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张某某减刑九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办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二O二O年九月三十日,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张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三天,裁定减刑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