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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监狱服刑人员霍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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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60707654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霍某,男,1986年出生,高中文化程度,捕前住河南省南阳市。霍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刑期自2009年12月29日起至2026年9月28日止。于2011年1月11日送吐鲁番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6月1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吐鲁番监狱七监区干警召开会议,集体评议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霍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霍某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减刑周期内先后获得监狱表扬七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属暴力犯罪(刑期十年以上)、未履行财产性判项予以从严,建议依法对霍某提请减刑六个月。

2020年6月5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监区干警集体评议会议对霍某的提请减刑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7月10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七监区认定霍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霍某提请减刑六个月,并将审查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9月3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监狱刑罚执行科提交的拟减刑案件和审查意见进行评审,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审,认为霍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拟对霍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者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经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霍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10月15日,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霍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后,认为霍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霍某提请减刑六个月的决定。

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1月27日,经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霍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霍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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