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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拉布拉监狱服刑人员 陈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3-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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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607076440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男,1984年3月16日出生,初中文化,捕前系个体,原户籍所在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因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8月10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2月14日起至2024年2月13日止。于2016年9月27日交付哈拉布拉监狱执行刑罚。

服刑期间,曾于2018年7月1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裁定减刑九个月。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7月17日,哈拉布拉监狱七监区召开监区民警会议,集体评议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陈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陈某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社会、家人造成的危害,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缴纳罚金壹万元;服从民警管理,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纪律,无违规违纪行为,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本考核期内先后获得季度表扬七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两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陈某提请减刑八个月。

2020年7月20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8月14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陈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建议,并将审查意见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审议。

2020年8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并邀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经评审,认为陈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拟同意提请陈某减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服刑人员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2020年8月24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作出“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及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查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8月24日,经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认为陈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陈某提请减刑八个月的决定。

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0月20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陈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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