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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门源监狱因犯运输毒品罪服刑人员陈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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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60644163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陈某某,男,1988年2月28日出生,四川省大英县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被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5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刑期自2012年8月3日至2027年8月2日。2013年5月9日交付青海省门源监狱执行刑罚。陈某某分别于2014年12月26日、2016年8月4日和2018年9月25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6月15日,门源监狱罪犯陈某某所在分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陈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陈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认为:陈某某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五次监狱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6月22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分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大队审查。

8月3日,监狱刑罚执行大队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作出同意监区对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8月17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大队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驻门源监狱检察室工作人员列席会议。会议经评审,作出同意对陈某某提请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经审查,未发现提请程序不当,同意向法院提请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9月28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对陈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陈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件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陈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大队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10月23日,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陈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陈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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