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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西宁监狱罪犯马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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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QHJYJX1606441298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马某,男,1984年12月30日出生,青海省湟中县人,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16日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7年4月25日至2021年7月24日止。2017年11月14日交付青海省西宁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2月3日,西宁监狱罪犯马某所在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该犯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监狱表扬和一次立功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马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12月10 日,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4月5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报送材料齐全、完备、合法,提请减刑幅度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马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5月2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马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青海省西平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7月15日,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监狱办理程序合法,同意对罪犯马某的提请减刑建议。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7月19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作出对罪犯马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8月12日,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马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马某减去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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