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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马栏监狱罪犯陶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5-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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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SXSJYJX160637306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陶某某,男,1996年10月1日出生,陕西省三原县人,因犯抢劫罪被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8日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27年5月4日止。2017年11月8日交付陕西省马栏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1月31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马栏监狱四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陶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陶某某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陶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陶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陶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来源合法,所提交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监区提请减刑建议适当,作出同意监区对罪犯陶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陶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检察机关作出检察意见,认为“罪犯陶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监狱长办公会议对罪犯陶某某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陶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同意对罪犯陶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7月30日,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陶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裁定对罪犯陶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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