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左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10-2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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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HNJYJX1605770059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左某某,男,1980年12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海南省昌江县人,捕前住海南省三亚市,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以(2013)三亚刑初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民事赔偿人民币1895.46元。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琼刑一终字第17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12月28日送至海南省新成监狱服刑。该犯获二次减刑,共计减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4月30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1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海南省新成监狱二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左某某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左某某服刑期间的表现:该犯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按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自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10月止,共获得5个表扬,民事赔偿已履行完毕,认为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左某某提请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12月6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左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左某某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12月11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提请罪犯左某某减刑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罪犯左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呈报减刑程序合法”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减刑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20年1月23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左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左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左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海南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4月28日,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裁定对罪犯左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