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入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人员果基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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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CJYJX160559432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果基某某,女,1987年12月生,文盲,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越西县。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4月17日被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2016年12月9日至2023年12月8止。2017年6月7日交付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执行刑罚,服刑期间无刑罚变动。
【案件办理过程】
(一)监区报请。2020年3月24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三监区召开民警会议,集体研究果基某某减刑案件。会议对以下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1.改造表现。果基某某入监后经民警反复教育和疏导,逐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在随后的服刑改造期间能做到听管服教,态度端正,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现已能够用汉语进行简单的交流与书写,在考试中取得合格的成绩;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计分考核转换表扬三个,符合起报表扬个数且满足缓报减刑三个月的时间间隔规定。
2.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2019年1月23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一万元,罚金已履行完毕。
3.认罪悔罪评定。按照《四川省监狱罪犯认罪悔改表现评定办法》要求,监狱认罪悔改评定小组对果基某某认罪悔罪、遵守法律监规、教育改造表现、劳动改造表现、财产刑的执行情况五个方面共计二十五条内容进行综合评判,量化得分93分,评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以上情况,果基某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报请减刑六个月。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在监区公示二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民警和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区将报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刑罚执行科审查。
(二)刑罚执行科审查。经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果基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报请减刑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报请减刑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减刑假释评审会评审。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报请果基某某减刑六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人民警察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报请减刑的评审意见提交监狱长办公会审定。
(四)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对果基某某减刑案件进行审议,认为果基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报请果基某某减刑六个月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报请减刑建议书》,将建议书副本抄送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并移送案卷材料审查。监狱将果基某某减刑案件报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6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果基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结合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依法裁定对果基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3年06月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