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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承德监狱服刑人员张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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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HBJYJX1605059057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张某,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河北省尚义县人。2011年8月3日,因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被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30年1月24日止。张某于2011年10月17日被交付执行刑罚,羁押于河北省承德监狱。2015年9月15日,由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7年7月27日,由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自2011年1月25日起至2028年1月24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2月14日,因张某距上次减刑裁定书生效时间已达到一年六个月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七条规定的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的间隔时间,且获得考核表扬四次,考核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所在监区包组民警为张某提请减刑。同日,承德监狱十三监区全体民警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认为,张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深挖犯罪根源,不断增强法律意识,自觉矫正恶习,悔过自新;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为准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上课认真听讲,按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劳动中态度端正,积极肯干,遵守生产操作规程。自上次减刑后先后共获得考核表扬四次,考核记功一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可以为其提请减刑。但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符合司法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从严情节,且多次入室抢劫,并在抢劫过程中对妇女进行强奸,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同时罚金未缴纳。因此,监区全体民警一致同意为罪犯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2019年2月14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监区全体民警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经监区公示三天,在未收到监狱民警及罪犯的异议后,十三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9年5月7日,承德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张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时结合张某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七条的规定,承德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2019年5月9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张某在入狱服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提请减刑的条件。因此,同意刑罚执行科的建议,作出对张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的评审意见。

经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民警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张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某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承德监狱为张某提请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5月2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张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张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因此,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承德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27日,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8刑更838号刑事裁定书,认为张某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张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该减刑案件中,张某减刑间隔时间,获得的日常考核奖励数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我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中提请减刑的相关规定。但张某因抢劫罪、强奸罪分别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属于数罪并罚且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在入室抢劫过程中,对受害人进行强奸,情节极其恶劣,同时罚金尚未缴纳。因此,监狱对其提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以及人民法院对张某作出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的裁定,体现出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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