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入上海市五角场监狱服刑人员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2-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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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SHJYJX1605057166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服刑人员成某,男,1989年7月18日出生,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静安区。成某因犯非法经营罪,经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31日以(2018)沪0105刑初29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自2017年10月16日起至2023年10月15日止。成某于2018年9月4日交付执行,2018年11月26日移押上海市五角场监狱服刑改造。
犯罪事实: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上海市镇宁路非法经营烟草制品,2017年10月16日23时许,公安机关在镇宁路附近查获成某置于两辆车中的中华、红双喜等品牌卷烟共计800余条,经上海市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定,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四十四万余元。
【案件办理过程】
成某自入监以来,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现计分考评等级B级。2020年7月9日成某所在监区,以成某“入监后能认罪悔罪,遵规守纪,积极参加三课教育,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现计分考评等级B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无违纪扣分情况。确有悔改表现,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十个月,起始时间符合法定条件,已全部履行相关财产性判项”,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出减刑立案申请。
监狱刑罚执行科收到监区立案申请后,对成某的计分考评、行政奖惩等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罪犯成某于2018年9月4日交付执行以来,能遵守监规,服从管理,能积极参加教育活动,无违纪扣分情况,确有悔改表现,计分考评等级为B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获得监狱表扬三次,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十个月。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遂于2020年7月15日同意减刑立案。
2020年7月16日,成某所在监区召开民警会议,对成某减刑案件进行集体评议,综合考量其原判刑罚、社会影响、狱内表现、财产性判项履行、交付执行期限等情况,经监区集体评议,拟对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监区公示三日,无异议,监区于2020年7月21日将成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20年8月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卷宗材料后认为成某符合减刑条件,监区报请减刑幅度时充分考虑了其原判刑罚、狱内表现,社会影响、财产性判项履行等情况,拟同意监区对成某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减刑意见,拟将成某减刑案卷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20年8月10日,监狱召开2020年第六次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经监狱评审委员会评审认为:罪犯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计分考评等级B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无违纪扣分情况,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十个月。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量成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财产性判项履行、原判刑罚、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同意监区对成某报请减刑的意见,决定对其报请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为充分体现减刑、假释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公开性,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议审核后,监狱对罪犯成某拟报请减刑的意见予以全监狱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监狱没有收到监狱服刑人员及监狱民警的异议意见。
监狱公示期满后,监狱于2020年8月15日将成某的减刑案卷材料移送上海市沪东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检察机关意见。检察机关审查后于2020年8月18日出具检察意见书,作出成某符合减刑条件六个月的法定条件,可以减刑的检察意见。
2020年8月27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逐一审议成某等四名罪犯的减刑假释案卷材料,经审定认为成某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能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计分考评等级B级,认罪悔罪评估等级三级,共获得监狱表扬三次,无违纪扣分情况,交付执行已满一年十个月。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在案件评审过程中评审成某报请减刑的幅度时,已经充分考量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财产性判项履行及交付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所以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报请意见,审议决定报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成某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监狱长办公会召开后,监狱于2020年8月29日将成某减刑案卷材料移送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报请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将相关报请情况在监狱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意见,经法定审理程序,2020年9月2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成某减刑一案进行裁定,法院认为,成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综合其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原判刑罚等因素,确定裁刑幅度,遂以(2020)沪02刑更第846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对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