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监狱罪犯余某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2-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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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编号:CQJYJX1604626375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余某某,男,1989年11月18日出生,重庆市丰都县人,初中文化,因犯强奸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2015年6月9日交付重庆市涪陵监狱执行刑罚。该犯分别于2017年9月7日和2019年2月27日被裁定减刑,共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十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20年5月25日,根据《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涪陵监狱一监区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余某某提请减刑案。经研判,该犯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内共获得三次表扬奖励,其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据此,会议认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余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5月29日,监区长办公会议经审核,同意监区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余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监区将案件相关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6月11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余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整、规范,符合法定条件,作出同意对罪犯余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连同监区报送的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6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罪犯余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于7月1日将提请减刑建议送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派驻监狱检察室征求意见。7月2日,检察机关作出“重庆市涪陵监狱提请罪犯余某某减刑程序符合规定,拟同意将案件交监狱长办公会审核”的检察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减刑建议和评审意见连同人民检察院意见,一并报请监狱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同日,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认为罪犯余某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罪犯余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请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并将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20年7月21日,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对罪犯余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