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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监狱服刑人员托某减刑案

  • 案例时间:2021-05-2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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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编号:XJJYJX1604398893
  • 案例类型:减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托某,男,1979年3月7日出生,小学文化,捕前无固定职业,户籍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因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刑期自2016年3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7年5月9日交付新疆福海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1月16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新疆监狱系统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细则(试行)》,新疆福海监狱二监区民警召开集体会议,研究本监区拟提请减刑案件。会议综合托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托某在服刑期间服从法院判决,身份意识明确,能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对自己所犯的罪行能认罪悔过,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确有悔改表现,先后获得季度表扬4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于2018年11月1日已履行全部财产性判项,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托某提请减刑九个月。

2018年11月21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监区民警集体评议会议对托某提请减刑建议,并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8年11月23日,经监狱刑罚执行科会议审查,认为监区认定托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建议对托某提请减刑九个月,并将审查结果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2月22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经评审,认为托某确有悔改表现,做出拟同意托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狱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和服刑人员对公式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新疆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

经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托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意见连同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3月11日,监狱长办公会对托某减刑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后,认为托某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完备、真实有效,作出对托某提请减刑九个月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阿勒泰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6月3日,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在福海监狱对托某减刑一案进行开庭审理,查明执行机关福海监狱提交的托某在服刑期间奖惩审批表等证据真实有效。2019年6月20日,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托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托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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